校发[2004]45号

书刊污损、遗失赔偿及偷窃处理规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校发[2004]45号)

    图书馆所藏书刊均系国家财产,也是我校重要的办学资源。鉴于现在我校图书馆图书资料污损、遗失状况比较严重,为更好地利用和保存图书文献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特制定如下规定:
( 一 ) 污损、撕毁书刊者除通报批评外,行为人做出深刻检查,并赔偿 50 元。情节特别严重者,由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 二 ) 偷窃图书,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 三 ) 凡借出书刊归还时,发现有撕页、挖洞、眉批、圈点、污损者,对行为人视情节按原书 3-10 倍价格赔偿,原书刊留本馆。
( 四 ) 遗失书刊应买相同版本 ( 图书也可买再版、修订本 ) 的书刊赔偿,如无法购买,根据书刊出版年限、馆藏资料重要性等情况,按下列标准赔偿:
1 、 1994 年以后出版的精平装图书,按原价 10 倍赔偿。
2 、 1966 年至 1994 年间出版的精平装图书,按原价的 30 倍赔偿。
3 、 1966 年以前出版的精平装图书按原价的 50—100 倍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