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刊污损、遗失赔偿及偷窃处理规定 (校发[2004]45号)
图书馆所藏书刊均系国家财产,也是我校重要的办学资源。鉴于现在我校图书馆图书资料污损、遗失状况比较严重,为更好地利用和保存图书文献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特制定如下规定: ( 一 ) 污损、撕毁书刊者除通报批评外,行为人做出深刻检查,并赔偿 50
元。情节特别严重者,由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 ( 二 )
偷窃图书,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 ( 三 )
凡借出书刊归还时,发现有撕页、挖洞、眉批、圈点、污损者,对行为人视情节按原书 3-10 倍价格赔偿,原书刊留本馆。 ( 四 ) 遗失书刊应买相同版本 ( 图书也可买再版、修订本 )
的书刊赔偿,如无法购买,根据书刊出版年限、馆藏资料重要性等情况,按下列标准赔偿: 1 、 1994
年以后出版的精平装图书,按原价 10 倍赔偿。 2 、 1966 年至 1994 年间出版的精平装图书,按原价的
30 倍赔偿。 3 、 1966 年以前出版的精平装图书按原价的 50—100 倍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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